两会幕后③丨他们全力“护航”两会
因此,借鉴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有助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律解释活动,遵循自身的规律,更有效发现和发展真理。
(1)"语言按其本质乃是对话语言"。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如同任何一种产生广泛影响的理论,也引起了许多争论和批评。
这种做法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时因地而异,同类案件往往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伽达默尔关于精神科学解释学特征及其原理的上述论述,旨在揭示以下几点。"对话甚至可以使我们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误解以及在那种著名的对自己一无所知的承认下达到可能的一致意见"。语言对于意义表达来说,具有优先性,其中的意义的展开具有无限性。观看一场戏剧,欣赏一张绘画,阅读一部小说,研究一段历史,分析一条法律规则,都是在倾听文本诉说。
(6)戏剧的真理,产生于戏剧游戏的过程之中,是观赏者理解作品、参与作品并与之互动的结果。精神科学的真理既然无法采取自然科学实证和检验的客观方法,只能诉诸经验。至今,这样的交锋仍时起波澜,学术界不得不时断时停、花费精力去应对其内部一些非学术的纷争,以期形成较为理想的言谈情境和无扭曲的交往共识。
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斗争法学强化了学者的斗争意识,而使学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法学之真理的追求,失去了对学问之本真的虔诚。这个问题在当代中国尤甚,不得不认真审察。无论如何,在笔者看来,从知识论、特别是从知识类型学上看,中国的古代律学著作本身肯定还难以归于德国人所称的Rechtswissenschaft (法律科学/理论法学)之列。
造《斗讼》律之后,须防诈伪,故设《诈伪》律。汉语法学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为这样一种努力要么成功、要么失败,这两种结果都会造成历史之渐进发展链条的断裂。但愿中国的法学界能够在上述问题上达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形成共识,按照法学这门特殊的科学的方式来建构中国的法学体系,确立自己的法学传统。以此例分八字来阅读《唐律疏议》,也可得到大致相同的印证。由于律学紧紧依附律典本身,缺乏科学/学术上的抽象性,所以,一旦脱离它们所依存的律典对象,其所承载的那些有些杂芜的法律实践知识就很难?译到另一个迥异的制度实践之上。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则刑应,比例则事表。次骨之人,舞智而陷网。这种窘迫、无奈和焦躁无疑传导给了以后百年的中国历史,也给之后中国法学学科的发展之波折反复打上了浓厚的历史底色。就这样,民国时期刚刚开始确立的法学传统随着旧法统一起被抛进了历史。
新型的人民政权采取革命的方式不仅摧毁了旧政权的法统,连同在这个法统之下生成的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亦一并消解。即,在中国古代,几乎无人撰写一本在法学学科之基础理论(原理)、知识类型以及方法论(法律论证和解释技术)上能够勘定法学基质(或教义学规准)的著作[严格地说,这样的著作应是法学之所以成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自治的学问或科学)的理论奠基性作品,对于铸造一国分类科学、论证精细、体系完善的法律学术极其重要,古代法律思想(也有些属于普通的法律议论)。
即以律学为对象的学术研究,其本身不属于律学,或者说,律学成了中国法律史学、法律文化学、法律解释学等学科/学问研究的文献样本或素材(Material/Stoff)。一时间,系统法学、法学的定量分析、数量法学、法的实证研究等成为颇为风行的语汇。
从法律技术上看,长孙无忌等人本着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实三典之隐括,信百代之准绳的精神,对篇、卷、条释疑析难、条分缕别、句推字解,其结构亦有章程糜失,鸿纤备举之体系考量:依各篇首《疏》议曰,《名例》律置于《唐律》之首,乃因名训为命,例训为比。最后编《断狱》律,皆因此篇错综一部条流,以为决断之法,故承众篇之下。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元常、文惠,绩映魏阁。可以想见,当一个民族抛弃了法学理论家们的思考和智识工作,其理性的法律文化的实际力量会显得多么衰弱,而其非理性的制度力量又会多么无序地强化,以至于造成主张革命的政治家们亦始料不及的损失。
然而,这中间也有一些不足,主要在于舶来的法教义学知识与中国实践问题解决之间存在脱节现象,或者由于不同留学背景的法学者带来不同的洋知识而造成法教义学体系上的混乱。尽管如此(它们可能实际上担负着上述司法、立法以及法律教育之不同的职能),律学的知识兴趣在律典(成文法)之用(实践),或者,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1921—2008)的说法,律学实乃关于刑罚上下轻重的学问,而非法之玄谈或理论沉思,其术用色彩明显。
黑格尔说,自古以来还未曾有人能大致认识其本身的文化或时代。应该承认,在新中国打碎旧法统建立人民法制的过程中,无论政治家还是学者都遮蔽在即时政治的夜幕之下,看不太清楚历史之本真的面目,于是只好依靠战争年代的政治经验、策略和革命的惯性力量来推动历史按照自己主观划定的方向发展。
故此,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注释政治会议、党报社论的精神及领导人的讲话成为法学理论工作之要务。20世纪中国上半叶的各式提倡新学的法律学堂(特别是大学的法律系)成了各种不同来路(无疑,日本在这个过程中担当着中转站的角色)的西方法学法科的试验场,仰仗西方法学家改造中国的法律学和中国社会。
然而,法学这门古老的学问在其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一直遭到其他学问(尤其是哲学、自然科学)的挑战、质疑和批判,甚至在很长时期内被排挤出科学(Wissenschaft/Science)的行列。然而,要完成这样一个宏愿,目前我国法学界应该做的其实还是一个基础的双重作业,即:一方面,不应放弃对于西方法学知识的继受,而应继续有系统地?译西方(特别是欧陆)法学经典、权威的教科书、法学方法论著作,尽可能早一些完成西方法学的中国/汉语表达的任务。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可见,《疏议》作者们展开的内在逻辑有二:一是某一类犯罪行为对皇权与社会秩序可能造成危害的大小与轻重。
我把这种学术努力视为中国人的族性意识在法学领域中的觉醒。照笔者的理解,建立汉语文明的法学(汉语法学),需要考虑的是未来的中国法学要有中国人自己传统文化的底色,有中国之话语、范畴、方法、当下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案例的积累和理论提炼。
年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更为年轻一代的法学者成规模地留学西方,在国外受到正规的法律学术训练,系统地学习了外国的法学知识、理论、原理(教义),通晓多门外语,取得了国外法学博士、硕士学位,接触到(比如德国的)法教义学思维的精髓,了解外国教授们的法律解释、论证的方式、方法,知道他们的法典评注的做法,所有这一切都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这一批年轻人的法学知识形态,他们运用所学习到的法教义学知识来观察中国的法律实践,自然会有其理论和方法的优势,这个优势在于法教义学本身所具有的精细化论证,它避免了以往那种大而化之的、粗放的强词夺理或无理争论。在此情形之下,当代中国法学发展道路的选择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应当看到,法学概念之不同运用背后反映了不同法律文化圈(法系)的文化传统特征、(认识和处理自然事物、人类事务的)知识能力、知识兴趣和学问期待。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重新被它激发出思想才智。
从长时段的历史观角度看,对一些历史事件需要通过更长时间的社会变迁才能揭示其意义和影响。无疑,这种心动获得了轴心时代之中国精神原动力的支持。《捕亡》律置于《杂律》之后,乃考虑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击,以蜫疏网。如所周知,律学之衰落,乃中国19世纪中后期以降遭遇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所致,当时的中国呈现某种看似矛盾的复杂面相:一方面,由于清末帝制处于内忧(农民起义)外患(外敌侵略、殖民)之危局,中国在地理视野、历史感受、文化价值观以及政制、法律和学术等方面均面临不可思议的、陌生的泰西(西方)之异质文化/文明的冲突与挑战,故而从天下观的中心逐渐沦为世界的边缘,变成了被近代新国际秩序构成的世界体系所遗弃的孤岛和西方列强打着文明国家的旗号(携带着欧洲国际法)纷至沓来以狼道[即,人与人之间像狼一样(homo homini lupus)]方式强占地盘、哄抢宝藏、争食猎物的失去栅栏的土地。
④法学研究者对法律学问应有的真诚和良知遭受挫折。《卫禁》律居次,因其具有敬上防非,与事尤重之用。
不过,要真正做到这一点,绝非易事,亦非一日之功。列强制造的空间混乱(Raum-Chaos)使整个清帝国处在与西方世界的敌对性惶惑、恐惧不安的生活状态。
不言而喻,从法学翻译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构成中国法学理论家和法律实务家用来考察和认知中国法律的制度实践、法律生活、法律关系等现实的前提,也可以说,翻译法学不知不觉地革新或改造了中国旧的法学,重新奠基了中国人直接观察自己的法律生活世界的观念、态度、概念框架、知识范式和方法论,形成适合现代需要的新法学,让我们中国人自我完成中国法律的西方概念重构过程,并据此实现一种新的现代的法律文化、文明转型。由此观之,中国律学是一门独特的法律学问,或者说,它是一门以实用目的为导向的注释律典技术,可以简称为注律法术(在此意义上,将律学叫做律术(比如,用德语似乎可译为Kunst des Gestzes,用英语可译为Art of statute),其实并没有违和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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